1.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运资金,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服务能力;异地客户申请不得办理。
2.已参加政府集中采购招标且已中标且能在政府公开信息平台中查询确认。
3.应在交行开立结算账户和回款专用账户。若借款人已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合同中应约定交行回款专用账户为唯一收款专户,未经交行同意不得随意变更。若未有上述约定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重新签订采购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原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并在签订后依法在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在提款前完成采购合同签订工作,对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注明交行回款专用账户为唯一收款账户。回款专用账户不得开立网银、销售支票和0转账凭证
4.借款企业属于生产型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属于流通型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85%。
5.向政府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质量稳定,与政府合作历史中未产生纠纷,未被政府采购部门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不得采用分包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6.采购合同融资模式下,借款企业与政府采购机构成功合作两年(含)以上且不存在延期交付历史,近两年至少有过一次已履约完成的交易。
7.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采购合同融资模式下,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亦需良好,即近24个月内贷款或信用卡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4次;近6个月内贷款逾期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1次或信用卡逾期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2次;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情况。如因特殊原因导致逾期,需提供合理解释及证明。
8.借款企业非交行反洗钱高风险等级客户;实际控制人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不涉及非法集资;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无涉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