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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为“本会”)是由设立于四川省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等会员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银行业社团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工作贯穿本会运行和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党组织参与本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纪律建设和监督问责,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问责机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会的网址:www.scaob.com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及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规则,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4.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5.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四川银保监局;

    6.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四川银保监局,并做好四川银保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2.参与四川银保监局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3.向四川银保监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4.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1.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会员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四川银保监局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3.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4.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完善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四)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1.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交流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2.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活动,推动与境外机构的相关资质互认工作;

    3.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4.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5.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四川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1.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于四川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于四川省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

    3.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于四川省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在川代表处等。

    4.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于四川省内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性协会、学会、民非组织等。

    5.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于四川省内的准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新兴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等。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承诺参加其活动;

    2.银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相关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二)由理事会审查同意;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七)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行业、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接受本会的咨询调查,提供有关资料

    (六)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和要求,向本会派驻工作人员;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合法义务。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会员权利时受阻的,可以向本会监事会反映。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六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会员要求退出本会的,向本会提出书面函件,付清一切应缴费用,由本会发出通知,其会员资格自通知印发之日起终止;

    (二)会员持有的银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批准书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营业执照》以及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证照、批准文件等被撤销、撤回、吊销的,其会员资格自上述证照或批文被撤销、撤回、吊销之日起自动终止;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会员大会决议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其会员资格自会员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本会的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二)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十五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单位。

    会员大会原则上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当选理事、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届中需要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负责人,理事会可以召开会议进行选举,候选人应为本届理事。

    第二十五条  每个会员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本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审查批准会员入会申请;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七)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会工作顾问的聘任或解聘;

    (九)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执行情况报告;

    (十二)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审定行业重要规章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听取、审议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工作,对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进行年度考核;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经会长提议、1/5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临时会议不得审议表决提议议题以外事项。

    会长不能主持的,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主持的,由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届中增加、补充或重新选举负责人(聘任秘书长除外),按得票数确定当选,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总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规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或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不能连任,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聘任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本会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是本会主要负责人,对本会管理工作承担第一责任。常务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二十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

    (五)提名本会秘书长人选,组织对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检查、考核。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常务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领导秘书处、专委会及其他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专委会及其他所属机构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四)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办公会;

    (五)经会长批准,代表本会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理事会检查、考核;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协调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议;

    (三)经常务副会长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常务副会长、会长审定后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常务副会长、会长审定后报理事会审议;

    (六)向常务副会长、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理事会检查、考核;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做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同会议记录一并保存至少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以及秘书长的聘任决定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本会负责人在任期内发生离任等情形时,应由该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另行委派新任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接任,并在离任之日起10日内向本会提出变更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议表决,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向会员通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本会的负责人(监事长除外)、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在任期内发生离任等情形时,在离任之日起10日内函告本会,由该监事所在单位另行委派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监事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监事长任期与会长相同,不能连任。

    第四十五条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实行一人一票制,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检查等,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秘书处

    第四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社会招聘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建立务实、高效、专业、进取的工作团队。秘书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部门。

    第五十条 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

    (三)起草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研究事项、文件等议案;

    (四)负责与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各兄弟协会、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

    (五)指导、统筹、协调各专业委员会、联席会议开展工作,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的评优考核工作;

    (六)研究决定秘书处领导分工、秘书处部门设置和职能划分;

    (七)负责秘书处行政人事管理;

    (八)负责本会日常财务管理;

    (九)研究制定秘书处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协助理事会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可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规定,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制定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政策规定,制定涵盖资产管理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主动接受财政、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做到账、卡、实相符。建立年度资产报告制度,资产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涉及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会长、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收费标准、收费性质、资产管理办法、年度资产报告、组织机构、服务内容、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指定1名人员担任新闻发言人,就本行业、本会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活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招待会、接受采访、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释热点问题及加强与公众沟通。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会长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含年度审计报告)内容及时向会员单位、管理单位公开,接受会员单位、管理单位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服务费收取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全体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核准后,应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备。


  •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收回,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和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分配剩余财产。


  •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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