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微法人客户及实际控制人(如为境内居民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及实际用款小微法人客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其他个人经营者未在他行办理纳税信用贷款业务,合作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数(含我行,不含个人消费性贷款)共计不超过3家,或授信客户(含实际控制人,不含个人消费性贷款)在金融机构(含我行)的融资规模不超过上年度营业收入的40%。
2.有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正常经营期限不少于2年;
3.原则上实际控制人具有本地户籍且信用记录良好,或在本地有房产;
4.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近2年征信信息中无累计5次或连续3次逾期或欠息记录(不包含金额低于1000元的小额逾期或欠息)、个人纳税记录正常等;
5.税务机关给予评级的,过去一年的纳税评级原则上不得低于B级;
6.借款人原则上须为税务机关登记的纳税主体;
7.若借款人、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等关联人属于联合国制裁名单及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监控名单的,应禁止为其办理授信;不属上述名单的洗钱高、较高风险客户,应综合客户各类风险情况,强化相关管理措施,审慎开展授信业务;
8.原则上借款人需在我行开立纳税账户;
9.符合我行小微客户信贷政策准入的其他要求。